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改革完善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的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四、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县级人民政府(包括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二)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
3.不属于政府依法统一征地而失地少地的人员;
4.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人员;
5.现役军人、转业军官;
6.服刑期间的人员;
7.其他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情形。
五、对象认定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街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制定统一规范的认定操作办法,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
六、保障方式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补助标准
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征收的专项资金总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统筹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八、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未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意见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意见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九、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征缴。
(二)风险准备金
县级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按项目分次提取或按年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风险准备金的提取。
十、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十一、部门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基金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使用,并做好参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征缴,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征地社保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个人身份信息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农村土地经营权,并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反映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促进有关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十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2019年底前,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统筹推动各项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加强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历年来应缴纳未缴纳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专项资金历史欠费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和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逐级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