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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敖小树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麒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471号),因案件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至你单位,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1月3日下午3:00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地点: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二楼201仲裁庭,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86号),请准时参加,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裁决处理。
特此公告
曲靖市麒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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