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滕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赵祖军与被申请人云南滕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一案(师劳人仲案字〔2026〕第95号),现已审理终结。仲裁裁决书通过邮政快递邮寄,你方未签收后被退回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确认申请人赵祖军与被申请人云南滕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10月2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师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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