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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何仓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曲市劳人仲案字〔2025〕第68号),因与你单位无法有效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曲市劳人仲案字〔2025〕第68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裁决事项,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4月14日
附件:何仓裁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