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5-02-06 16:01:16     来源: 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4581

麒区人社监催字〔2025〕第001号

曲靖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 *

单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滇东电力局西侧财富中心

我局2024年6月28日对你单位未按我局《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麒区人社监理决字[2023]第004号)指令时间将你单位退还暂困企业稳岗返还补贴352774元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我局备案的行为,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区人社监罚字(2024)第012号),罚款人民币¥:9000.00元(大写:玖仟元整)。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凭缴款53030224000000069537通过银行柜面、网上缴款或者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86号)。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郭云安 薛书        联系电话: 0874-3184662

                 

                  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