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区人社监催字〔2024〕第007号
法定代表人:刘**
我局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未按我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麒区人社监令字﹝2024﹞第011号)求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你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区人社监罚字〔2024〕第010号),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凭缴款53030224000000062423通过银行柜面、网上缴款或者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
你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86号)。
你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郭云安 薛书 联系电话:0874-3184662
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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