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4-11-22 16:22:19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9909

麒区人社监催字〔2024〕第006号

曲靖麒麟区桔色保健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单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麒麟西路85号1幢5号商铺

我局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未按我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麒区人社监令字﹝2024﹞第011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区人社监罚字〔2024〕第009号),罚款人民币¥:54482.48元(大写:伍万肆仟肆佰捌拾贰圆肆角捌分)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凭缴款53030224000000062415通过银行柜面、网上缴款或者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86号)。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郭云安  薛书      联系电话: 0874-3184662

                          

            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