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区人社监催字〔2024〕第004号
重庆宏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
单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十字街
我局2024年2月8日对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麒区人社监询字〔2024〕第004号)指令时间提供相应材料及接受调查询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区人社监罚字〔2024〕第001号),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凭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缴款或者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86号)。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郭云安 联系电话:0874-3184689
薛 书
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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