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4-10-10 11:07:38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463

麒区人社监催字〔2024〕第004号

重庆宏之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  

单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十字街

我局2024年2月8日对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麒区人社监询字〔2024〕第004号)指令时间提供相应材料及接受调查询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区人社监罚字〔2024〕第001号),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凭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缴款或者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86号)。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郭云安       联系电话:0874-3184689

       薛  书

                        

                  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