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区人社监罚字〔2024〕第009号
曲靖麒麟区桔色保健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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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我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麒区人社监令字﹝2024﹞第011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54482.48元(大写:伍万肆仟肆佰捌拾贰圆肆角捌分)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凭缴款53030224000000062415通过银行柜面、网上缴款或者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缴款。
并于2024年6月13日前将缴纳凭证报送至我局存档备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薛 书 监察证号: 24-Z05662
劳动保障监察员:郭云安 监察证号: 24-Z05635
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