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区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010号
曲靖麒麟区桔色保健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你单位未按我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麒区人社监令字﹝2024﹞第011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54482.48元(大写:伍万肆仟肆佰捌拾贰圆肆角捌分)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负责人处于¥: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廖廓南路86号 邮编: 655000
联 系 人:麒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874-3184662 0874-3184689
劳动保障监察员: 薛 书 监察证号:24-Z05662
劳动保障监察员: 郭云安 监察证号:24-Z05635
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