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区人社监罚字〔2024〕第008号
曲靖麒麟区桔色保健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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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麒区人社监询字﹝2024﹞第013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曲靖市麒麟区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农业银行西苑支行(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58号)。
收款单位:曲靖市麒麟区财政局综合研究与非税收入管理科
账号:2404 1101 0400 0023 1000 0000 002
并于2024年5月21日前将缴纳凭证报送至麒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存档备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麒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薛 书 监察证号: 24-Z05662
劳动保障监察员:郭云安 监察证号: 24-Z05635
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