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其他从业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材料: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件复印件1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
4、本人户口本原件;
5、一寸照片1张;
(若已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办理时请主动出示证件,并提供第2项即可办理)
从未就过业的其它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毕业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本人户口本原件;
4、一寸照片1张;
5、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三、办理地点: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属辖区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五、联系电话:0874—329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