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当面申请、邮寄申请、互联网在线平台申请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准确详实填写申请人信息、所需政府信息事项内容、信息获取方式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列明申请渠道和有关要求。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机构)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邮寄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到信息公开机构。在信封上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或其他可在线申请渠道,在线填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工作日及时查看并处置在线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
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建立台账,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办理情况逐一记载。应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到申请的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以申请人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一式两份);
2.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需要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上述所称“确认”,是指信息公开机构通过电话或者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本机关已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
(二)申请情况。申请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渠道、申请公开的内容、信息获取的方式等,其中申请人情况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登记: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登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登记申请人名称、性质(按工商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等划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三)办理情况。主要登记办理的过程及进展等情况,包括补正、征求意见、答复、送达等情况。
(四)复议诉讼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进展、结果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核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应当补正的情形
1.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的方式。需要申请人补正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后果,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
1.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供。因申请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邮寄地址而无法告知其补正的,对其申请予以登记备查,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系之日起,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
2.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明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供。如果申请人的身份影响到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判断,或者可能存在冒用身份等情况,信息公开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身份证明存在问题的,可以与申请人进一步沟通,或者启动补正程序请申请人提供正确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辅导与释明。
4.申请人未明确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
(三)补正结果
1.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应当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沟通认为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的决定。
2.申请人放弃补正后,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再处理。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答复期限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撤回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机构作结案登记,并留存申请人撤回申请等相关材料。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一)信息公开机构直接办理。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信息公开机构能够直接办理的,可自行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
(二)交承办部门办理。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交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的,根据申请内容确定具体承办部门进行办理。
承办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机构明确的期限内提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办理意见并说明理由,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反馈信息公开机构;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承办部门协调办理。需要补正或者征求第三方及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按以下规范办理:
1.承办部门收到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提出补正建议,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退回信息公开机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承办部门应提请信息公开机构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该第三方。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8.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征求除行政机关外第三方意见);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征求第三方意见);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告知征求意见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意见);1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决定书(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予以公开)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牵头、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制作的,承办部门应提请信息公开机构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6.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 函(告知征求意见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意见)
4.承办部门认为在本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期限);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但申请人理由合理,需要延迟答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制作相应文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文书分为答复书和告知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一)起草答复文书。信息公开机构应当自行或者按照承办部门意见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答复书主要分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五种类型,具体如下:
1.予以公开类
(1)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其获取方式和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提供该信息。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1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对外公开)
(2)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其提供该政府信息。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1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以公开);1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方同意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公开);1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予以公开)
(3)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尚未公开,但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能够确定主动公开时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1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暂未公开但将对外公开)
2.不予公开类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1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于国家秘密)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2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等证据。详见附 件文书参考模板:2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后可能危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2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公开)
(5)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部事务信息)
(6)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2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过程性信息)
(7)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工作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2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3.部分公开类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2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区分处理)
4.无法提供类
(1)对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认真查找、检索,确认申请信息是否存在。经检索查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或者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无法提供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2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不存在)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2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需要加工、分析)
(3)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可以告知申请人无
法提供。
5.不予处理类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详 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2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属于本机 关公开)
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人向职权划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3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复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渠道。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3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应通过信访、投诉、举报途径办理)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其获取的途径。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3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3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理由不合理)
(6)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可以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有权更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或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党务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信息如已获取并可以公开的,可以提供该信息。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3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党务信息)
(二)法制机构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制机构对信息公开机构起草的答复文书进行审核(可通过会签形式审 核),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三)报批。信息公开机构根据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修改答复文书,并报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答复决定;涉及关键信息、敏感信息的,应报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四)送达
1.送达方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平台(指定电子邮箱)发送三种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送达回执
2.送达时间。邮寄送达的,应通过邮政快递或者挂号方式,以邮政企业收寄并加盖邮戳日期为答复时间;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平台或指定电子邮箱送达的,应将答复文书及相关附件扫描上传并发送,网络系统或指定电子邮箱发出文书的日期为答复时间;当面送达的,申请人签收的日期为答复时间。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注意事项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制作答复文书,通过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送达申请人。
(一)法律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除作出事实判断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适用第三十六条和其他相关条文予以处理,注意区分“条”“款”“项”,引用的条文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一致。
(二)答复文书制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作的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三)政府信息提供形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电子发送给申请人。
(四)特殊情况处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详见附件文书参考模板:13.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申请已达到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的整理保管
(一)应当整理保管的资料。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产生的下列资料,应当由信息公开机构按件整理保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运转单、审批表,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答复书,向其他行政机关及第三方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其他行政机关及第三方意见,邮寄单据和相关签收单据以及应当保管的其他材料。
(二)保管期限。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档案材料保管5年后,经分析研判无保存价值的,由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予销毁。因政府信息公开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要材料,按年度向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参考模板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参考模板
一、程序处理文书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一式两份)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期限)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但申请人理由合理,需要延迟答复)
6.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8.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征求除行政机关外第三方意见)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征求第三方意见)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告知征求意见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意见)
11.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予以公开)
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送达回执
13.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申请已达到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实体处理文书
(一)予以公开类
1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对外公开)
1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以公开)
1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暂未公开但将对外公开)
1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方同意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公开)
1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予以公开)
(二)不予公开类
1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于国家秘密)
2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2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公开)
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部事务信息)
2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过程性信息)
2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三)部分公开类
2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区分处理)
(四)无法提供类
2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不存在)
2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需要加工、分析)
(五)不予处理类
2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3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复申请)
3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应通过信访、投诉、举报途径办理)
3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3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理由不合理)
3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党务信息)
一、程序处理文书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一式两份)
年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当面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
信息。
您(你单位)提交的材料有
0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名称
( 印 章 )
年 月 日
备注:本回执仅适用于当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形。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
依告〔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口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
容为 0
经审查,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需要补正下列内容: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本机关指导和释明)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重新提交;
□缺少身份证明,请补充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证明材料等);
□缺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即:没有明确信息获取的方式和途径,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重新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请您
(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补正相关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
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使用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需要补正内容的情形,不需要的不在告知书中体现。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期限)
依告〔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口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
为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告〔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口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 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等。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理由提交本机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但申请人理由合理,需要延迟答复)
依告〔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对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间提交 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书面说明。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您(你单位)的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将延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6.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依征〔20〕号
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
(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经审查,该政府信息为本机关与你单位共同制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本机关(地址:市 区 路 号,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
电话: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公开。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依告〔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口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经审查,该政府信息由本机关与(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名称)共同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征求该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8.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征求除行政机关外第三方意见)
依征〔20_〕_号
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
(第三方名称或者姓名):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经审查,该信息涉及您(你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征求您(你单位)的意见,请于收到此函1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邮寄至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地址: 市 区 路
号,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公开。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征求第三方意见)
依告〔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告知征求意见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意见)
依告〔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
(行政机关名称):
我(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机关《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文号)。我(我单位)
□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同意作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相关意见材料附后(需指明公开部分并附公开的政府信息,指明不予公开部分并书面说明原因)。
□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相关意见材料附后(需书面说明不同意公开的原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O
复函人:
(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1.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予以公开)
依决〔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
(第三方名称或者姓名):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由于涉及您(你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书面向您(你单位)征求意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政府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公开内容见附件。
如您(你单位)认为本机关公开内容侵犯了您(你单位)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具体机关名称)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机关名称)投诉、举报,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XXXXX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送达回执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送达回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称):
(答复文书编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书以及附件(提供的政府信息文号等),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签收人签名或盖章:
备注:
1.本回执仅适用于当面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的情形;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同时加盖印章。
13.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申请已达到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
依告〔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
容为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本次申请已达到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按件收取/按量收取的标准计费,共收取信息处理费人民币 元(大写: _)。请您(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理缴费。您(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将在您(你单位)缴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进行反馈,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二、实体处理文书
1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对外公开)
答复〔20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口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本机关已通过(公开方式和查阅途径)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现予告知。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以公开)
答复〔20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
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你单位)(详见附件)。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XX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暂未公开但将对外公开)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
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本机关将于近期内主动公开,您可以于 年 . 月 日后通过(获取的方式、途径)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予告知。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方同意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公开)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
传真口当面口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该政府信息予以提供(见附件)。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部分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作区分处理后将可以公开的信息提供给您(见附件)。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XX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1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予以公开)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口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并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公开(见附件)。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XX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二)不予公开类
1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于国家秘密)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2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口信函□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作具体释明)禁止公开的信息,根据(具体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2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
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2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公开)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口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作具体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2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部事务信息)
答复〔20_〕_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属于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方面的内部 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使用时根据实际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中作出选择,不需要的内容不在答复书中体现。
2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过程性信息)
答复〔20_〕_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口请示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使用时根据实际从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中作出选择,不需要的内容不在答复书中体现。
2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答复〔20_〕_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三)部分公开类
2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区分处理)
答复〔20〕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口信函□传真口当面口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因(不予公开的原因),本机关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将可以公开的内容予以提供(见附件)。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XXXX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四)无法提供类
2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不存在)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检索,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2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需要加工、分析)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该信息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五)不予处理类
2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口在线□信函口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该政府信息非本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向(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了解相关信息,联系电话: _O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3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复申请)
答复〔20_〕_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口信函□传真口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已于 年 . 月 日提出过内容相同的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答复〔20〕号),并通过(方式)进行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3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应通过信访、投诉、举报途径
办理)
答复〔20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您(你单位)通过其他相应渠道提出。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3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
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您(你单位)的申请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口报刊口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您(你单位)可以通过(具体途径)获取。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 印 章 )
年 月 日
3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理由不合理)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
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等,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对数量、频次作出具体说明),且申请理由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您(你单位)提交的上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3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党务信息)
答复〔20 〕 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单位)□在线□信函□传真□当面[ 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 ,该信息为党务信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