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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好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文件( 云人社发〔2013〕14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辖权限。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按属地原则管辖。曲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在曲靖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及本省公司在州(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在本县(市)区(开发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公司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及除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 二、落实责任主体。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审批与监管部门;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股)为具体承办机构。要配备具体经办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许可机关即是日常监管的责任人,按照明确的管辖权限,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权责统一。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实施办法》、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职责任务,加强内部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实施办法》平稳实施,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开展。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请于2014年1月5日前将本地贯彻《实施办法》情况书面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从2014年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本地劳务派遣情况年度报告,并于5月10日前报市局以便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9日
文章来源: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3-7-31 16:48:25 浏览次数:8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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