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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业务办理须知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社〔2009〕53号)及有关规定,现将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业务办理有关须知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申报 (一)企业(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对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员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二)企业(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符合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符合享受补贴人员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招用人员的身份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缴款书》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基数清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4、《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认定证明》的办理,属于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经济实体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招用人员的身份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个人申报 (一)个人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失业人员中的城镇登记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贫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员、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 1、从事个体工商户且《营业执照》注销不满一年以上的; 2、社会保险费未在曲靖市缴纳的; 3、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满三年的人员(含享受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和企业吸纳); 4、户口不属于曲靖市的; 5、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 6、户口转入曲靖市,但失业职工手续未转入的。 (三)个人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 1、《曲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2份; 2、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完费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从事个体工商户且《营业执照》注销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证明(包括就业单位、岗位、地址、月收入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本人的银行账户资料。 7、《曲靖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表》。
文章来源:1 发布时间:2013-5-31 11:19:38 浏览次数:2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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