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直参保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提出的:“受疫情影响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现就办理延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传真、邮件等“不见面”办理的方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延期缴纳养老、工伤保险费的函(报备函样式附后),并按规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
二、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企业延期缴费的报备函后,分险种(养老、工伤)进行统计汇总(表样附后),于每星期三报市社保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并按月将报备单位延缴情况逐一登记后报送同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三、参保企业在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可通过网厅、传真、邮件等方式正常申报办理。各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人员的新增、减少等各项业务,按规定正常下达每月征缴计划传送税务部门。对企业延缴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退休人员,企业应正常申报人员退休,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后,待遇核算科室根据延缴前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累计余额计算预发基本养老金,通过社银平台推送社会化发放机构发放,待疫情结束企业补缴到账后,重新核算已办理预发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对已发放的养老金进行清算。对疫情期间已办理工伤保险费延缴报备的参保企业,在报备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不受影响。
联系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科 黄和良
电话(传真):0874-3383474
QQ邮箱:1158128272@qq.com
工伤保险科 吴刚
电话(传真):0874-3383497
QQ邮箱:3446714061@qq.com
附件: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报备函。
曲靖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7日
附件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报备函
因受疫情影响,我单位缴纳 保险费出现困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的相关规定,延期缴纳 保险费,我单位将按规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缴费相关事宜。
特此报备。
报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