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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指南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在曲靖市市本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以及其他涉及养老保险权益的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四)《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六)《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 (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75号) (十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36号)。 (十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69号)。 (十三)《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云社险〔2016〕5号)。 三、实施机关 曲靖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四、受理条件 (一)单位参保登记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和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业务。 参保单位携带如下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业务: 1.由参保单位填报、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加盖公章的《云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云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7、8); 2.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复印件; 6.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单位编制文件复印件; 7.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名册(含电子数据盘); 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参保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单位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变更登记业务。 参保单位携带如下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业务: 1.参保单位填报《云南省社会保险登记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云南省社会保险登记单位信息变更表》(附件9、10), 2.携带变更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变更登记业务。 (三)单位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因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等原因依法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规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注销登记业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办理。 参保单位携带如下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业务: 1.填报《云南省社会保险登记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云南省社会保险登记单位信息变更表》(附件9、10); 2.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撤销、注销、解散、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的法律文书或文件复印件; 3.参保人员安置方案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人员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因招聘录用、分配安置、调动委派等原因新增编制内人员的,参保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业务。 参保单位携带如下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业务: 1.填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参保申报表》《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参保登记表》、《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停保续保业务申报表》(附件11、12、13); 2.新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人事变动审批文件; 4.工资审批文件及审批表复印件; 5.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通知》复印件; 6.新参保超过5人以上的,单位还需填报《人员批量新参保模板》(电子表格); 7.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人员续保 停保人员由于停保原因消失需要恢复缴费或统筹内制度内人员调入等情况的,参保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续保业务。 参保单位携带如下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业务: 1.填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停保续保业务申报表》(附件13); 2.续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人事变动审批文件; 4.工资审批文件及审批表复印件; 5.调入人员还需提供工资转移介绍信; 6.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人员停保 参保人员由于调动、参军、上学、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辞职、开除、失踪及单位合并、撤销、破产造成的人员流动等原因,需要暂停缴费的,参保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停保业务。 参保单位携带如下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业务: 1.填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停保续保业务申报表》(附件13); 2.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人事变动审批文件; 3.工资转移介绍信或其他能证明参保人停薪时间的文件资料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人员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信息变更业务。 参保单位携带如下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业务: 1.填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14、15); 2.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需提供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原始证明资料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与核定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口径统计本单位在职参保人员本年度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年缴费工资。社保经办机构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核定参保人员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以其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的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携带如下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业务: 1.经参保缴费职工签字确认的《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16); 2.填写《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统计表》(附件17)或《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统计表》(附件18); 3.当年12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4.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缴费补(退)收 在职人员由于缴费基数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历史缴费进行补收或退收的业务,参保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补(退)收业务。 参保单位携带如下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业务: 1.填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特殊业务申报表》(附件20); 2.法院、仲裁、监察、基金监督、社保稽核等部门提出补费或退费的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复印件; 3.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个人账户合并 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参保单位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个人账户合并业务。 参保单位携带如下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业务: 1.填报《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特殊业务申报表》(附件20); 2.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各账户详细缴费记录清单及到账凭证; 4.如存在有重复缴费时段的,须填写《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款申报表》(附件31)一式三份; 5.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各参保单位如发生相关业务的,请填写对应表格,按照附件表格在前,证明材料在后的原则申报业务材料。所有申报资料复印件均需标注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2018年新参保人员要同时申报2018年度缴费工资。 (三)为方便工作开展,我们建立了QQ群:曲靖市直参保单位群(487843235),请各单位经办人员积极入群。
文章来源:曲靖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8-3-1 15:41:07 浏览次数:63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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