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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时间2024-04-10 14:05:37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9月22日印发了新修订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33号,原国办发〔2017〕96号废止),决定从2023年到2027年,继续对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考核,并增加了“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等内容。

按照国办发〔2023〕33号文件精神,我省对2018年出台的《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相应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共13条,总体保持与国务院考核办法、我省原有考核办法的衔接,对主要框架和规则设计未作大的调整,主要包括考核的目的、范围、实施主体和时间、原则、内容、方案、程序、等级、结果通报、奖励和约束、纪律要求、生效时间等方面。重点内容:

一、适用范围。对全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二、实施时间。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三、考核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四、考核内容。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五、考核程序。按照州市自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综合评议步骤进行。

六、考核结果。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七、结果运用。一是向各州(市)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二是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原文链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