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决 定 书
曲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198号
申请人:李依泽。
被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02239T;
委托代理人:张华,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冉鹏,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人事服务岗,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李依泽诉被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
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通过邮政专递(单号
1003420095599)、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公示专栏及公文平台依法(2022年7月20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
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开庭地点、开庭时间
为2022年9月1日上午9点,迟到超过30分钟视为未到庭,但申
请人收到通知后,2022年9月1日上午9:30时,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申
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
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之规定。
本院决定如下:
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本页无正文)
首席仲裁员:范秋月
仲 裁 员:康应春
仲 裁 员:刘淑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