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4-04-03 18:18:22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1680

麒区人社监催字〔2024〕第002号

曲靖比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宇

单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胜峰东路332-66号逸墅花园综合楼

我局2023年8月16日对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麒区人社监询字〔2023〕第016号)指令时间提供相应材料,亦未按承诺时间提供相应材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麒区人社监罚字〔2023〕第004号),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曲靖市麒麟区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曲靖市中国农业银行西苑支行(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路58号)缴纳罚款。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南路86号)。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郭云安  薛书  联系电话: 0874-3184689


 

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