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二、申请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业务累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按月计发。当月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市就业中心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超过60日才到就业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逾期,逾期所致的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视为失业人员自动放弃。逾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办理材料
(一)就业失业(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
(二)本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三)本人身份证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存折)复印件一份;
(四)失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
(五)公示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
(六)曲靖市就业中心档案室出具的档案收存证明。
(从第二个月起,失业人员必须于每月1-20日(休息日除外),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到市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签名,方可按月计发。)
四、申领标准和期限
(一)申领标准:曲靖市现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二类六个档次(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执行动态调整机制)
类区 |
标准(元/月) |
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
二类(麒麟、宣威、沾益、开发区) |
820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926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等于)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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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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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其余各县 ) |
709 |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801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等于)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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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办理地点
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18号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业务大厅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每月最后一天业务结转不办理)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七、联系电话
0874-3291371、 329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