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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社会保险参保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22-02-14 10:34:16     来源:陆良县人社局 阅读次数:8543

问: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工作、生活的可以参加内地的社会保险吗?

答:可以。为了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支持港澳台居民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便利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发展,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


问:《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


问:《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适用人员范围。《暂行办法》将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各种形式的就业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二是关于适用险种。《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是关于待遇享受。《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暂行办法》对参加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等几类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四是关于经办程序。《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同时,《暂行办法》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放社会保障卡、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跨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五是关于双重缴费问题。为切实保护港澳台居民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诉求,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六是关于政策衔接。为给未来的衔接安排留出空间,《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问: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参保适用哪些险种?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不同群体如何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 

答:1.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 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在内地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如果是以单位形式就业的,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或者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云南人社12333app自行申报,也可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到县社保中心柜台申报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