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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征兵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13 11:29:03     来源:陆良县人社局 阅读次数:76653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对象以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少量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农业户口青年,比例不超过5%。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不含中专、职高、技校)。

二、征集年龄

(一)男兵:

1.大专及以上学历:

在校生:17至22周岁(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应(往)届毕业生:17至24周岁(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2.高校新生、普通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

17至22周岁(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3.初中:

年满18至20周岁(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女兵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22周岁(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征集条件

(一)政治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政保〔2014〕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身体条件

身体条件,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基本条件为:

身高:男性身高为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

体重: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任何一眼祼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瘢痕: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文身: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四、征集办法

男、女兵的征集全部依托“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施行网上征兵,适龄青年应征必须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男性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8月5日。女兵网上报名时间2019年6月25日开始,8月5日18时截至。适龄青年应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既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时间为2019年9月1日。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2年执行。

五、征集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兵役登记:1月1日至6月30日。

(二)应征报名:1月10日至8月5日。

(三)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8月6日至8月底。

(四)预定新兵:9月1日至9月3日。

(五)役前训练:9月4日至9月9日

(六)新兵入营:9月10日至9月底。

六、服役期间有关待遇

(一)义务兵服役期间,本人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标准为每月津贴800—1000元)。其家属享受当地政府的有关优待政策,每年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9300元以上。

(二)义务兵服现役满两年后,可选取为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初级士官月工资4500-6000元不等,随着士官级别提高,工资待遇对应增加。

(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应补助;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四)二次入伍人员一次性奖励4000元。

七、服役期间发展机遇

(一)士兵考学。义务兵或士官服现役期间,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可以报考军队院校晋升为军官(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不超过23周岁,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4周岁,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后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晋升为军官)。

(二)优秀士兵保送入学。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25周岁,是中共党员,担任班长1年以上,荣获1次二等功或2次三等功以上奖励,符合以上条件的由部队保送到军校学习,毕业合格的晋升为军官。大学毕业生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年龄放宽至26周岁。

(三)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一本、二本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以及三本(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县服役期间表现优秀的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6周岁,被评为优秀士兵,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直接提拔为军官。

八、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和政治考核、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相对较高的部队,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一次性奖励。云南省对参军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校生4000元、应届毕业生5000元;专科学历的:在校生3000元,应届毕业生4000元。

对选择从曲靖市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曲靖市在云南省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2. 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军官。

4.报考研究生享受优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大学生退役士兵,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高校新生、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退役后复学可转专业和专升本。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在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6.复学(入学)优待政策。应征入伍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7.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8.退役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九、退役后优抚安置政策

士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各级政府采取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服务保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指导全国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全方面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二)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除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外,安置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补助标准按照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计发,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符合公务员招考岗位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录乡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岗位每年拿出一定比例面向退役士兵招考。

(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十、退兵有关规定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兵处理:

(一)不符合新兵征集的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或者患有体检标准规定范围以外的病症,不适宜在部队服役的;

(二)不符合新兵征集政治考核条件和有关规定的;

(三)年龄不符合征集条件的;

(四)文化程度不符合征集条件的;

(五)本人不愿意在部队服役,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的。

十一、法律责任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拒绝完成征兵任务,不按规定组织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隐瞒适龄公民人数,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或者使不合格兵员进入部队,不按规定接收部队退回的新兵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当年优待金标准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的,处以当年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得被录用(聘用)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并在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三)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良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宣

 

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