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要闻动态> 公示公告
工伤保险经办注意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9-29 16:42:00     来源:陆良县人社局 阅读次数:3821

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工伤保险注意事项告知各单位:

一、单位应当如实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保,缴纳工伤保险,及时办理人员增减,按时缴费,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如因单位少报、漏报,瞒报造成的工伤费用由各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标准自行承担。

二、如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请及时填写云南省工伤事故备案表,并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逾期未认定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发生工伤事故时,尽量保留现场监控及事故现场图片。

三、工伤治疗、康复及辅助器械的安装只能在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和安装在非协议医院之外的治疗费用社保基金不能报销。协议医院名单请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四、职工发生工伤后,须先在当地工伤协议医院进行就医,如需转诊转院,须7天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逾期未申报的,治疗费用不能报销,由单位自行承担。

五、职工存在旧伤复发或二次手术治疗的,须在住院前7天或后7天内到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旧伤复发,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治疗费用不能报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受伤职工在工伤待遇支付未完成前,不能办理参保人员停保处理,以免影响待遇支付。工亡职工除外。

七、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每季度须做一次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如未进行资格确认的,暂停待遇发放。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工亡职工子女被收养或参军的,丧失领取待遇的资格,请各参保单位将政策宣传到各位领取待遇职工。

八、请各单位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单位经办人员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学习,避免因政策理解造成损伤职工合法权益事件发生。

               

陆良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