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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16 09:47:27     来源:陆良县人社局 阅读次数:9812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就业的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支持和推动陆良县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缓解企业困难,稳定和扩大就业,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减免政策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减免具体政策

(一)减征。20202月至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参加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免征。20202月至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延缴。受疫情影响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疫情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参保单位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将延缴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延缴期限不得跨年。参保单位在延缴期满时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四)缓缴。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行延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在享受延缴政策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在缓缴期满时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五)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陆良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根据省市统计、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结合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对全市辖区内企业进行了划型。陆良县参保单位大型企业划型结果通过陆良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政策执行期间不作变动。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按要求提交变更申请,经核实认定后符合条件的,调整企业类型及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关于2月份已缴保费的单位怎么处理

不需要企业另行提出退费申请,对于已经缴纳2020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陆良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于2020313日前直接退还到参保单位对公账户中。

对于符合享受减免政策且尚未缴纳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我局将按减免政策重新核定,符合免缴政策的,2月当期单位部分不再缴纳;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单位按重新核定后的单位应缴额进行缴纳。20202月个人部分按政策规定缴纳。

四、关于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期间征缴申报流程:

三项社会保险减免办理不需要企业另行提出减免申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直接由陆良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划型结论将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传递给我县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在三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期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仍需单位按政策代扣代缴。

 

 

 

             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314

 

 

云南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业务宣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