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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 信息来源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18-06-12 16:13:2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靖经开区地方事务局,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社部社保中心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作风建设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办通〔20184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优化办理程序、缩短申报周期,经研究,现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缩短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办理时间

(一)门诊特殊病办理要求

门诊特殊病办理时间调整为按月受理、当月办结,次月享受待遇。经专家评审认定符合享受门诊特殊病补助的,经办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二)门诊慢性病办理要求

门诊慢性病办理时间调整为按季度办理,从下季度第一个月开始享受相关待遇。经专家评审认定符合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经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二、将活动性结核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

(一)活动性结核病准入条件

审核依据:

1.因“肺结核”或“肺外结核”在二及以上医院住院史(提供病案首页、病情证明及出院小结);

2.影像学检查(X线或CT诊断);

3.病原学诊断(痰结核菌涂片检查;②痰结核杆菌培养;结核菌素(PPD)实验;④组织病理学检查;)

4.有近半年内服抗结核病药物史资料,且通过影像学、病原学、病理学检查表明该结核为活动性结核。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41、3、4条

复审时间:两年复审。

(二)活动性结核病支付项目、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经认定享受活动性结核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所发生的门诊检查费及药物治疗费在2000元内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

)城乡居民活动性结核病的用药范围、申报、受理、组织认定及就医管理按照《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曲人社〔201716号)执行。

三、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异地就医管理

在未实现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经认定享受城镇职工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需放化疗)的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外门诊就医购药的,其门诊特殊病相关待遇按每人每年5000元限额报销(在报销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累计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四、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