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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信息公开的通知曲人社〔2015〕43号

  • 信息来源曲靖市就业中心
  • 发布时间2018-05-03 09:29:1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地方事务局,驻曲中央、省属和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公平就业的要求,健全我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机制,确保国有企业在公开招聘工作中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信息公开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42号文)等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和促进就业公平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要切实履行社会义务,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

(一)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省及市、县(市、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选人用人的范围,积极促进公平就业。除涉密等不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活动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国有企业须制定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度,明确招聘计划、招聘程序、信息发布、招聘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招聘计划不得缺少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安排及招聘方式等内容。

(三)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程序和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结果的告知范围和方式,拟聘人员公示渠道,咨询方式以及投诉方式、招聘纪律、监督渠道。

(四)建立招聘信息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录用备案制度。按企业隶属关系,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中央及省属、市属驻麒麟区国有企业招聘信息的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录用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录用备案工作。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信息应于公开招聘实施10个工作日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报告,劳动就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招聘信息,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及时告知,材料备齐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结。

(五)国有企业要按照企业所属层级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就业机构网站公开发布的,视同在本级政府网站发布。国有企业招聘信息通过曲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曲靖市公共就业服务网向社会免费公开发布。

国有企业除了在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外,还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其他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发布招聘信息,但其内容须与在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所发布的招聘信息保持一致。

(六)国有企业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以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时间为准,报名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时间,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 天。

(七)国有企业要尽可能提供网络、现场等多渠道报名方式,降低应聘人员的应聘成本。应聘人员要诚实守信,提交个人信息要真实客观,遵守国有企业的招聘纪律。国有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应聘人员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防止应聘人员个人信息泄露。

三、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坚持公平公正

(一)招聘条件中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户籍、婚姻状况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国有企业可自行组织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也可委托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同一批次招聘中,不得降低或提高已公开发布的招聘条件。当次公开招聘发布的岗位未招满或者需要增加招聘数量,必须在招聘工作结束后另行组织公开招聘。

(三)国有企业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凡与应聘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到招聘公正的企业负责人或者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四)国有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在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五)国有企业应当在政府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共就业网、本单位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对招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信息不得缺少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及专业以及评价得分情况等内容,并同时公布本单位纪检部门举报监督电话和通信地址,公示期不得少于7 天。公示期间,应聘者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公示人员存在问题的,可以实名向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反映,由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作出处理。

(六)国有企业在招聘工作结束后,应依照《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隶属关系及时将招聘结果报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录用后30日内按隶属关系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录用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健全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监督检查机制

(一)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社会义务,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应聘者认为国有企业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但没有公开发布,或招聘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聘者或者其他人员可以实名向国有企业所属层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核查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约谈国有企业负责人,或者在有关媒体及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曝光。

(三)国有企业存在未按公布的招聘流程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过程中存在违反回避规定等违规行为,或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内部交易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聘者或其他人员可实名向国有企业纪检部门投诉,由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有企业未依法与被录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被录用人员可以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开辟国有企业人员公开招聘信息发布专区,确保本级国有企业人员公开招聘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发布。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广泛宣传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做好本级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