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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申领
发布时间:2018-04-08 17:06:40     来源:曲靖市就业中心 阅读次数:29368

一、设定依据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二、申请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业务累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按月计发。当月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市就业中心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超过60日才到就业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逾期,逾期所致的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视为失业人员自动放弃。逾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办理材料

(一)就业失业(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

(二)本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三)本人身份证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存折)复印件一份;

(四)失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

(五)公示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证明);

(六)曲靖市就业中心档案室出具的档案收存证明。

(从第二个月起,失业人员必须于每月1-20日(休息日除外),本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到市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签名,方可按月计发。)

四、申领标准和期限

(一)申领标准:曲靖市现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二类六个档次(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执行动态调整机制)

类区

标准(元/月)

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类(麒麟、宣威、沾益、开发区)

820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926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等于)100%

1019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三类(其余各县 )

709

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801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等于)100%

894

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办理地点

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18号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业务大厅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每月最后一天业务结转不办理)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七、联系电话

0874-3291371、 3292006